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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號

上訴人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玖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