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固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83,5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