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2號
- 原告
- 嘉義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顏伯奇律師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宝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以及得心證之理由欄第一項關於「丙○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丙○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