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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號

租佃爭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己○○○、庚○○○、乙○○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昀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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