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7號
- 上訴人
- 台糖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萬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