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堯即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破產管理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