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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瑞堯即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破產管理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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