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6號
- 再審原告
-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靖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