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6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6號

再審原告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靖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