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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6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6號

再審原告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靖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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