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96號 再審 原 告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 被 告 靖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