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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
被上訴人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862,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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