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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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