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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1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茂宏洪嘉蘭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林中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