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