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陳木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水杉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水杉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