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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丙○○及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8,339元(347,978+296,234+327,481+246,646=1,218,3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