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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5號

陳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5號

聲請人
江啟東(即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10月11日就任億典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7年10月24日聲報就任。嗣因直至目前為止,尚有不動產未完成拍定,爰請鈞院准予再展延清算期日六個月,以便順利進行清算程序並辦理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核閱聲請人所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通知一份,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現在景氣業已逐漸復甦,清算人亦應積極清理公司之不動產,如公司不動產確有不易清理情形,亦應提出具體數據,釋明公司不動產無法清理之困難,使法院信其為真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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