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