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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1號

交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嘉義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客觀訴訟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384,097元【(97.07+115.87)×67,550=14,384,0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7,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