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嘉義縣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客觀訴訟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4,384,097元【(97.07+115.87)×67,550=14,384,0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7,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