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聚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福楹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原告前曾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84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以97年度補字第3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扣除其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 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