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1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屬國家賠償之民事主張,而以該院98年度訴字第205 號裁定移送本院審判。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96年度訴字第606 號事件時,無權提出行政訴訟答辯狀,卻違法答辯,侵害原告司法上受益權,因而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億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億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22,000元,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