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告
甲○○
被告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屬國家賠償之民事主張,而以該院98年度訴字第205 號裁定移送本院審判。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96年度訴字第606 號事件時,無權提出行政訴訟答辯狀,卻違法答辯,侵害原告司法上受益權,因而請求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億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億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22,000元,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