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