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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告
吳美華
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
被告
曾吳和華
被告
吳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09、10關於土地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1247地號」、「嘉義縣民雄鄉○○段1249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民雄鄉○○○段1247地號」、「嘉義縣民雄鄉○○○段1249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