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巧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