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南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廠址嘉義縣新港鄉○○村○○路230之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34,36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