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4號
- 聲請人
- 張雯峰 律師(即洪氏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氏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洪氏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應收帳款宇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800萬元及其利息,因該公司資產據聲請人推測已遭掏空,須以金錢支付強制執行費用,故須待收取到洪氏英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聯邦法院之紐澤西地方法院訴請給付貨款(即06CV00816)一案之和解金後,方能進行強制執行,該案據美國律師Bruce W Wagner於100年5月17日告知,預計將於100年7月間做出判決,故短期內無法完成該部分債權之收取。為此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暨聲請人所附之證物等文件,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隨時向法院呈報清算進行之程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