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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柯月美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興九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興九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車牌號碼TQ-199號自用大貨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原告陳報所享之利益為新臺幣肆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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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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