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2號
- 上訴人
- 莊婷妤
- 上訴人
- 莊媁如
- 上訴人
- 莊大慶
- 上訴人
- 傑士丁莊
- 上訴人
- 葛麗絲莊
- 上訴人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五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汪銀夏
- 被上訴人
- 莊為仁
- 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