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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2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莊婷妤
上訴人
莊媁如
上訴人
莊大慶
上訴人
傑士丁莊
上訴人
葛麗絲莊
上訴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汪銀夏
被上訴人
莊為仁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代理人
葉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030,4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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