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4號
- 原告
- 吳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標全律師
- 被告
- 曾吳和華
- 被告
- 吳婉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道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09、10關於土地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1247地號」、「嘉義縣民雄鄉○○段1249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民雄鄉○○○段1247地號」、「嘉義縣民雄鄉○○○段1249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