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83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補正本件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