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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83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補正本件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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