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5號
- 被告
-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花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29,96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