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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5號

物價指數調整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5號

被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29,96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物價指數調整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