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號
- 上訴人
-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花冠
- 訴訟代理人
- 劉炯意 律師
- 被上訴人
- 清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應欽
- 訴訟代理人
- 顏光嵐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8,342,70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8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