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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黃仁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被上訴人
清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應欽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8,342,70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18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物價調整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