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大禮原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劉烱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輝
- 訴訟代理人
- 郭明新
洪郁晴
郭進來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會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7 月8 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