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姜智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係有關被上訴人當選臺灣省嘉義市議會第8 屆議員是否無效之身分關係訴訟,自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