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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世芬林望民周俞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姜智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係有關被上訴人當選臺灣省嘉義市議會第8 屆議員是否無效之身分關係訴訟,自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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