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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

終止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告
吳螺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告
曾鈺智
被告
吳佳蓉(兼吳佳哲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吳佳玲(兼吳佳哲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吳佳潓
被告
劉蔡品慧
被告
吳銘洲
被告
吳銘輝
被告
吳俊雄
被告
蔡梅芳
被告
蔡錫秋
被告
蔡妙珍
被告
蔡茗芬
被告
吳鴻吉
被告
吳銘標
被告
吳明秀
被告
吳明琴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代理人
段可芳
被告
李昭瑢

      李玟慧

      吳良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吳佳蓉、吳佳玲為吳佳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吳佳哲於民國100年4月2日死亡,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被告吳佳蓉、吳佳玲為被繼承人吳佳哲之繼承人(其餘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2號卷核閱無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地上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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