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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秩字第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孫偲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嘉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蔣承修

      羅泓淯

      李冠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 年2 月13日嘉水警偵字第1060003398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承修、羅泓淯、李冠德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蔣承修、羅泓淯、李冠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 年1 月22日20時15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鄉○○村0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蔣承修、羅泓淯、李冠德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蔣承修、羅泓淯、李冠德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秩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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