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 即原告
- 沈鴻文
- 即原告
- 沈陳秀姬
- 即被告
- 郭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