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劉泓志即㳖民診所
劉瑞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