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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雅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17號

即原告
沈鴻文
即原告
沈陳秀姬
即被告
郭東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1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