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26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蕭奕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寒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茂盛、何茂棠、何甘祿、何諸成、何茂通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蕭奕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26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