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國簡字第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國簡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