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簡字第4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4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