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救字第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謝榮誠
- 相對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市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涉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又聲請人100年及101年度薪資所得雖分別達新臺幣(下同)402,886元及122,736元,惟大多屬任職於相對人處領取之薪資,然聲請人自相對人處離職後,已無上開薪資收入,且聲請人目前名下僅有2 筆不易變現之田賦(土地),總值約50,367元,除此別無其他財產,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憑,此外,聲請人復提出嘉義縣中埔鄉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1 紙為憑,足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應可採信。末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內容為指定律師受任其訴訟代理人,有該分會民國102年5月20日,編號0000000-N-004之審查表1份在卷可憑。綜上,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