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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1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昌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致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武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王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