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嘉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聯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