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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嘉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58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