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1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李秀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3,040元(97.6㎡×29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