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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68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685號

原告
莊為仁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告
莊媁如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告
莊婷妤
被告
莊大慶
被告
傑士丁莊
被告
葛麗絲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632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號3 樓,權利範圍2分1 )、同段102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之所有權人,被告莊媁如竟於98年5 月後與承租人換約收租,至100年9 月為止,造成原告損失租金共新台幣(下同)40萬200元;原告先前亦為被告莊媁如、莊婷妤、莊大慶、傑士丁莊、葛麗絲莊等之被繼承人莊鐙璟代墊95年度地價稅3 萬4728元,被告等亦應返還等語。

三、查原告在提起本訴之前,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被告莊媁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前開房屋、土地移轉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案號101 年度重訴字第538 號),目前正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632 號,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前開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68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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