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調字第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調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蔡山川
- 相對人
- 嘉義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張花冠
- 訴訟代理人
- 蔡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土地重測為行政機關之職權,自屬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而民事訴訟乃因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是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人間私法上權利之爭執,至若請求撤銷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及行政機關為特定之行政行為者,則不屬民事訴訟,而應屬行政訴訟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相對人即被告就嘉義縣東石鄉三塊厝新段之土地於101年度所辦理之土地重測有誤,相對人就該101年度所辦理之土地重測應撤銷,並重新辦理土地測量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就嘉義縣東石鄉三塊厝新段土地於101年度所辦理之土地重測,應為行政處分,而聲請人既認相對人上開所為之土地重測為不法之行政行為請求撤銷,並由相對人重新辦理土地測量,自非屬民事訴訟之私法範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屬行政法院之權限,非本院所得加以審究,故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首開之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