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6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685號
- 原告
- 莊為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榮律師
- 被告
- 莊媁如
- 訴訟代理人
- 汪玉蓮律師
- 被告
- 莊婷妤
- 被告
- 莊大慶
- 被告
- 傑士丁莊
- 被告
- 葛麗絲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632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號3 樓,權利範圍2分1 )、同段102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之所有權人,被告莊媁如竟於98年5 月後與承租人換約收租,至100年9 月為止,造成原告損失租金共新台幣(下同)40萬200元;原告先前亦為被告莊媁如、莊婷妤、莊大慶、傑士丁莊、葛麗絲莊等之被繼承人莊鐙璟代墊95年度地價稅3 萬4728元,被告等亦應返還等語。
三、查原告在提起本訴之前,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被告莊媁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前開房屋、土地移轉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案號101 年度重訴字第538 號),目前正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632 號,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前開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