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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調字第56號

確認界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簡調字第56號

聲請人
蔡山川
相對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蔡忠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土地重測為行政機關之職權,自屬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而民事訴訟乃因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是民事訴訟係在解決私人間私法上權利之爭執,至若請求撤銷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及行政機關為特定之行政行為者,則不屬民事訴訟,而應屬行政訴訟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相對人即被告就嘉義縣東石鄉三塊厝新段之土地於101年度所辦理之土地重測有誤,相對人就該101年度所辦理之土地重測應撤銷,並重新辦理土地測量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就嘉義縣東石鄉三塊厝新段土地於101年度所辦理之土地重測,應為行政處分,而聲請人既認相對人上開所為之土地重測為不法之行政行為請求撤銷,並由相對人重新辦理土地測量,自非屬民事訴訟之私法範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屬行政法院之權限,非本院所得加以審究,故本件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首開之規定,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簡調字第5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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