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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調字第7號

產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思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調字第7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黃盛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惠任間產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明文規定。次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規定亦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產權移轉事件聲請調解,前經本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抗告。而本件抗告人對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為法所不許,要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調字第7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產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