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4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87號
- 原告
- 張銘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美鈴即玉山珍食品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美鈴即玉山珍食品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50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