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42號
- 原告
- 陳玲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美鈴即玉山珍食品店、鄭香岑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6264號),惟被告施美鈴即玉山珍食品店、鄭香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