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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

原告
張鴻錦
代理人
曾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義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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