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國簡字第1號
- 原告
- 張鴻錦
- 代理人
- 曾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嘉義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